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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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经济损失260501.37元,其中支付给***237242.02元,另23259.35元直接支付给***; 二、驳回***要求赔偿营养费等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46元,减半收取计773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10 |
| 发布日期 | 2020-10-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