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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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田卫生用品(浙江)有限公司 杭州华江建材有限公司 浙江中骏建设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2017)浙0521民初300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浙江中骏建设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389609元(自2016年11月15日计算至2019年5月30日,此后按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日止); 二、维持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2017)浙0521民初3008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即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变更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2017)浙0521民初300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浙江中骏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向***支付工程款2188801元,川田卫生用品(浙江)有限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欠付3579532元)承担责任; 一审受理费67166元,由***承担36941元,由川田卫生用品(浙江)有限公司承担13450元,由浙江中骏建设有限公司承担16775元。鉴定费200000元,由***承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67166元,由川田卫生用品(浙江)有限公司承担46440元,由浙江中骏建设有限公司承担20726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12-10 |
发布日期 | 2020-0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