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广西宝光明建设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
| 法院 | 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驳回本诉原告广西瓒凡投资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确认反诉原告广西宝光明建设有限公司与反诉被告广西瓒凡投资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0日签订的《商品房独家代理销售合同》合法有效; 三、反诉被告广西瓒凡投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给反诉原告广西宝光明建设有限公司4000元; 四、驳回反诉原告广西宝光明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本诉原告广西瓒凡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反诉案件受理费2878元,减半收取1439元,由反诉原告广西宝光明建设有限公司负担1394元(已预交1439元),反诉被告广西瓒凡投资有限公司负担45元。 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受理费汇入: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20×××98,开户行:农行河池分行城东分理处。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10-28 |
| 发布日期 | 2019-12-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