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0-2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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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东山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东山支行透支资金30383.09元及利息345.13元、违约金514.11元(利息、违约金暂计算至2020年3月26日,之后利息及违约金按照《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约定计算,从2020年3月27日计算至透支资金付清之日止);

二、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东山支行对被告***所有的车牌号为贵E×××××、车辆识别代号为LB37814S6HH129517的帝豪牌小型轿车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东山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0元,减半收取290元,由被告***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支付原告)。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07-10
发布日期 2020-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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