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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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澄海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汕头市澄海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上华信用社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还原告汕头市澄海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1700000元、利息68136元及以借款17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6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2.96%计算的逾期利息。 二、被告***应对被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132元,减半收取计10566元,由被告***、被告***负担,并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交纳,拒不交纳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八份,上诉于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28 |
发布日期 | 2020-10-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