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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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闻县支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徐闻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闻支行欠款本金15974.19元、违约金1607.44元、利息4866.16元(暂计至2019年10月27日)。之后的违约金、利息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关于调整信用卡业务相关收费标准的公告》的约定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但总计不得超过年利率24%。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1元(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闻县支行已预交),由被告***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闻县支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02 |
发布日期 | 2020-10-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