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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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丹东日月鑫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新东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49,240,573.7元及违约金(以49,240,573.7元为基数,自起诉日2018年4月2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2%计算); 二、被告丹东日月鑫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新东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2015年1月5日至2018年4月27日期间的进度款违约金21,523,635.30元; 三、被告丹东日月鑫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新东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停工损失费50万元; 四、原告浙江新东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上述第一项被告丹东日月鑫置业有限公司欠付工程款49,240,573.7元范围内就案涉工程9、10、12、14号楼及地下室的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五、原告浙江新东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付被告丹东日月鑫置业有限公司案涉工程全部档案资料; 六、原告浙江新东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被告丹东日月鑫置业有限公司开具已付全部工程款发票; 七、驳回原告浙江新东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八、驳回反诉原告丹东日月鑫置业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或者其他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者迟延履行金。 案件受理费583238.07元,由原告浙江新东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185,117.02元,被告丹东日月鑫置业有限公司承担398,121.05元。 保全费5,000.00元,由被告丹东日月鑫置业有限公司承担。 反诉案件受理费26,900.00元,由反诉原告丹东日月鑫置业有限公司承担21,520.00元,反诉被告浙江新东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5,380.00元。 鉴定费1,307,956.00元,由原告浙江新东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653,978.00元,被告丹东日月鑫置业有限公司承担653,978.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8 |
| 发布日期 | 2020-0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