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0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浙江中大饲料集团有限公司
金华市八仙溪禽蛋专业合作社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解除原告浙江中大饲料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于2019年3月1日签订的《浙江中大饲料集团有限公司产品销售合同(畜禽料专用)》中的未履行部分;

二、被告***、***应支付给原告浙江中大饲料集团有限公司货款493799.20元,并赔偿原告浙江中大饲料集团有限公司为实现债权支出的费用25000元,合计518799.20元,款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浙江中大饲料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四、原告浙江中大饲料集团有限公司应向被告***、***开具2019年交易项下价税金额为1436900元的有效增值税普通发票,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案件受理费8989元,财产保全申请费3270元,合计12259元,由二被告负担,款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鉴定费5330元,由原告负担,该款二被告已垫付,限原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二被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26
发布日期 2020-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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