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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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浙江龙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龙泉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浙1181民初2538号 原告:浙江龙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龙泉市中山东路101号。 法定代表人:宋武龙,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志泉,系原告公司员工。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浙江龙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泉农商银行)与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罚息、复息(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自2019年3月21日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案件诉讼费及原告实现债权费用(诉讼保全费)540元。2019年12月12日,原告龙泉农商银行向本院申请对被告***名下价值5199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本院经审查,依法作出(2019)浙1181民初253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名下价值51990元的财产。”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12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判。原告龙泉农商银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志泉、被告***到庭参加了诉讼。 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浙江龙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5万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息(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自2019年3月21日起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 二、***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浙江龙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实现债权费用(诉讼保全费)54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陈宇望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代书记员杨静 |
裁判日期 | 2019-12-23 |
发布日期 | 2020-0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