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20-01-0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深圳市富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
惠州大亚湾市政广兴混凝土有限公司
广东国基建设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告广东国基建设有限公司名下在交通银行开立的,账号为44×××26的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冻结被告广东国基建设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银行开立的,账号为67×××64的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

以上冻结财产价值以人民币250万元为限。

以上财产在冻结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支付或作其他形式的处分。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上述冻结财产,如需续冻结,申请人应在期限届满前的15天前向本院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责任自负。

裁判日期 2019-07-03
发布日期 2020-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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