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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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深圳市富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 惠州大亚湾市政广兴混凝土有限公司 广东国基建设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冻结被告广东国基建设有限公司名下在交通银行开立的,账号为44×××26的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冻结被告广东国基建设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银行开立的,账号为67×××64的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 以上冻结财产价值以人民币250万元为限。 以上财产在冻结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支付或作其他形式的处分。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上述冻结财产,如需续冻结,申请人应在期限届满前的15天前向本院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责任自负。 |
| 裁判日期 | 2019-07-03 |
| 发布日期 | 2020-0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