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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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西实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预售纠纷 |
法院 | 扶绥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广西实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于2018年10月10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合同编号:FX20180803010)于2019年7月5日已解除;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广西实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合同编号:FX20180803010)注销备案登记信息手续;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广西实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69119.8元; 四、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广西实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本案律师费20000元; 五、驳回原告广西实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79元,由原告广西实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58元,被告***负担102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11 |
发布日期 | 2019-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