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行政管理:其他(资源)一审行政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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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浦江赤马山生态园林有限公司 |
类型 | 行政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资源行政管理 |
法院 | 浦江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0)浙0726行初16号 原告:浦江赤马山生态园林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陈金潮。 被告:浦江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 法定代表人:徐方镇(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国松,浙江仙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浦江县人民政府,住***。 法定代表人:俞佩芬(县长)。 原告浦江赤马山生态园林有限公司与被告浦江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浦江县人民政府行政撤销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该案已庭前和解,现由其本人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 准许原告浦江赤马山生态园林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予以减免。 审判长蓝照辉 人民陪审员蒋约苟 人民陪审员黄建华 二零二零年十月十日 法官助理郑威珊 代书记员郑晓甜 |
裁判日期 | 2020-10-10 |
发布日期 | 2020-10-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