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19-12-1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西昊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灵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对被申请人广西昊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以967420元为限予以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广西粤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预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2019-10-15
发布日期 2019-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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