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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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50169.54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本金350169.54元为基数,从2019年9月6日起按照月利率0.9%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若被告未在上述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则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298元,保全费2920元,共计7218元,由原告***负担923元,被告***负担629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20 |
发布日期 | 2020-10-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