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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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眉山市东坡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类型 | (2020)川1402执400号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结案通知书 (2020)川1402执400号 移送单位: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法院民二庭。 被执行人:***,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2017)川1402民初225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1、被执行人应缴的案件受理费728元,在执行过程中,经与一审的原告眉山市东坡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核实,一审案件受理费728元未向本院申请退费,该案件受理费728元本院已收取,应视为执行完毕。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制作结案通知书发送当事人。 本通知发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日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10-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