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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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通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诺水河信用社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对被申请人***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江县诺水河营业所开户账号62×××20、在通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诺水河信用社开户账号88×××33、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开户账号085e9858e7d4a5743ec8600aa@wx.tenpay.com在84200元内予以冻结。 申请保全人在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本院将解除对上述财产的冻结,在30日内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上述款项冻结的期限为1年(2020年9月17日至2021年9月16日),冻结期限届满,权利人申请继续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提出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继续冻结的法律后果。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异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0-09-17 |
发布日期 | 2020-10-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