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20-10-2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通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通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诺水河信用社
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对被申请人***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江县诺水河营业所开户账号62×××20、在通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诺水河信用社开户账号88×××33、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开户账号085e9858e7d4a5743ec8600aa@wx.tenpay.com在84200元内予以冻结。

申请保全人在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本院将解除对上述财产的冻结,在30日内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上述款项冻结的期限为1年(2020年9月17日至2021年9月16日),冻结期限届满,权利人申请继续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提出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继续冻结的法律后果。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异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2020-09-17
发布日期 2020-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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