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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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山县优典商务宾馆 宜宾市翠屏区先知先觉建筑装饰材料经营部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屏山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1529民初957号 原告:宜宾市翠屏区先知先觉建筑装饰材料经营部,住***。 经营者:曾茜。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屏山县优典商务宾馆,住***。 经营者:***。 原告宜宾市翠屏区先知先觉建筑装饰材料经营部与被告屏山县优典商务宾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4日立案,2020年9月18日,原告宜宾市翠屏区先知先觉建筑装饰材料经营部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案按宜宾市翠屏区先知先觉建筑装饰材料经营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428元,减半收取计214元,由原告宜宾市翠屏区先知先觉建筑装饰材料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胡进 二零二零年九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张福梅 书记员胡欣 |
裁判日期 | 2020-09-18 |
发布日期 | 2020-10-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