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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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鑫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巴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恩阳区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法院 | 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巴中鑫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国芳于2018年2月28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及其附件、补充协议已于2020年7月2日解除。 二、被告***、吴国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协助原告巴中鑫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办理撤销案涉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备案的手续及解除商品房抵押登记手续。 三、被告***、吴国芳应向原告巴中鑫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26580元、律师费10632元,合计37212元,原告巴中鑫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向被告***、吴国芳退还购房款及已偿还的按揭贷款本息合计219282.9元,相互品迭后,原告巴中鑫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向被告***、吴国芳退还购房余款182070.9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被告***、吴国芳退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730元,由被告***、吴国芳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21 |
发布日期 | 2020-10-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