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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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人达新天地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唐山市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解放军二五五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唐山市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关于“新天地购物乐园”家世界超市内1层A79号铺位买卖合同关系; 二、解除原告***与被告唐山市人达新天地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于2004年10月30日签订的《“新天地购物乐园”商铺委托经营管理协议》; 三、被告唐山市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返还原告***购买“新天地购物乐园”家世界超市内1层A79号铺位款10.5万元; 四、被告唐山市人达新天地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向原告***返还租金人民币32812.5元; 五、被告唐山市人达新天地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向原告***支付2015年8月、12月,2016年1月-4月、10月,2017年1-2月、10月,2018年3月-12月,2019年1月-12月(以上月份每月租金为875元),2020年1月-5月(以上月份每月租金为962.5元)应付租金违约金(以应付租金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标准计算,自欠付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 六、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92元,由被告唐山市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唐山市人达新天地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10 |
| 发布日期 | 2020-10-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