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0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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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院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撤销武汉海事法院(2018)鄂72民初104号民事判决主文;

二、福建千祥船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中意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货物损失金额303637.31元;

三、驳回中意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6448元,千祥公司分别负担5688元,中意公司别负担76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448元,千祥公司负担5688元,中意公司负担76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19-09-26
发布日期 2020-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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