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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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
法院 | 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福建来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7840元(3680元/月×13个月); 二、被告福建来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6197元(5133元/月×9个月); 三、被告福建来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07793元(5133元/月×21个月); 四、被告福建来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原告***2014年7月16日至2014年9月8日、2015年3月13日至2015年5月16日、2017年6月27日至2017年7月2日停工留薪期工资15776.37元〔(3680元/月×1个月+3680元/月÷30天×24天)+(4017元/月×2个月+4017元/月÷30天×3天)+(4300元/月÷30天×5天)〕。 上述应付款项,由被告福建来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给原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福建来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04 |
发布日期 | 2020-0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