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0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甘肃省武山县金陇农副产品有限责任公司
福建省长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武山县恒胜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武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福建省长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武山县恒胜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货款346010元,并按年息10%承担自2018年12月30日起至货款付清之日的利息;

驳回原告对被告武山县金陇农副产品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616元,减半收取3808元,由福建省长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11
发布日期 2020-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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