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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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77952.26元; 二、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赔偿原告***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鉴定费,合计242500.58元(241000.58元+15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50元,财产保全费1070元,合计3520元,由原告***负担500元;由被告***负担302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至本院。(收款单位: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徐州泉山支行营业部,账号:10×××78)。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7-17 |
| 发布日期 | 2020-0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