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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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张家港市金茂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苏州国发智富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苏州东方九胜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江苏欧邦塑胶有限公司 江苏欧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苏州创东方富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苏州富丽泰泓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苏州融联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张家港市同平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苏州富丽高新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股权转让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苏欧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张家港市金茂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款900万元及相应利息(以90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10月10日至2017年12月31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自2018年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8%计算)和违约金(自2018年7月1日起以10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1日起以20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日起以30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1日起以40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1日起以9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6%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应对被告江苏欧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张家港市金茂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1737元、财产保全费1620元,合计96737元,由被告江苏欧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七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交纳至本院。逾期不交,本院将移交执行部门强制执行。公告费300元,由七被告负担,该款原告张家港市金茂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已预交,由七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直接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上诉人最迟应在上述法律规定的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逾期未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10-09 | 
| 发布日期 | 2020-0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