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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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仁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扬州分公司 江苏仁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邗建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苏仁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扬州分公司、江苏仁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4万元及其利息(以4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6年9月10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 二、被告江苏邗建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付款承担连带给付义务;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54元,由原告***负担5708元,由被告江苏仁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扬州分公司、江苏仁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846元(此款已由原告***垫付,被告江苏仁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扬州分公司、江苏仁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履行上述判决义务时一并付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扬州分行汶河支行,户名: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1×××57)。 |
| 裁判日期 | 2019-07-09 |
| 发布日期 | 2020-0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