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20-10-2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鄂0683执362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孙延忠,男,生于1964年11月24日,住***。

被执行人龚勇,男,生于1955年12月6日,汉族,住***。

关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03月16日冻结了被执行人龚勇在中国农业银行622848075112721821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XXX元,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龚勇在中国农业银行622848075112721821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XXX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天峰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董定明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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