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鄂0683执362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孙延忠,男,生于1964年11月24日,住***。 被执行人龚勇,男,生于1955年12月6日,汉族,住***。 关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03月16日冻结了被执行人龚勇在中国农业银行622848075112721821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XXX元,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龚勇在中国农业银行622848075112721821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XXX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天峰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董定明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10-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