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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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浠水鼎邦牧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他民事 |
法院 |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对被申请人***、闫艳规持有的浠水鼎邦牧业有限公司股权予以冻结。冻结期间,禁止对该股权的变更、转让、质押或设定其他权利负担。 以上保全措施的期限均为一年,如若需要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裁判日期 | 2020-10-12 |
发布日期 | 2020-10-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