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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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苏金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金港分公司支付原告张家港市国亿金属装饰有限公司工程款553768.88元以及该款自2018年12月23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限被告江苏金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金港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 二、被告江苏金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苏金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金港分公司的上述债务的不能履行部分承担补充责任。 三、驳回原告张家港市国亿金属装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581元,保全费3520元,合计8101元,由被告江苏金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金港分公司、江苏金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0×××76。 |
裁判日期 | 2019-11-19 |
发布日期 | 2020-0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