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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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委托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江苏省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1091民初1745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江苏易租房产经纪有限公司扬州分公司,住***。 负责人:臧海明。 被告:江苏易租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王昊。 原告***与被告江苏易租房产经纪有限公司扬州分公司、江苏易租房产经纪有限公司委托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0日立案受理。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公告费用通知后,未在通知确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吕士杰 审判员王睿冰 审判员焦立颖 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石冰 |
裁判日期 | 2019-11-07 |
发布日期 | 2020-0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