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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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品中科技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 包头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赔偿原告***护理费6965.4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3000元; 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19152.5元; 四、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9356.06元; 五、被告***赔偿原告***营养费7600元; 六、被告***赔偿原告***住院伙食补助费7600元; 七、被告***赔偿原告***鉴定费2195元; 以上判决第一项至第三项共计29117.9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判决第四项至第六项共计24556.06元,先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在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被告***赔偿,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判决第七项2195元,被告***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 八、保留原告***后续治疗费的诉权; 九、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25.7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227.76元,被告***负担59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17 |
| 发布日期 | 2020-10-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