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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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40000元; 二、被告***支付原告***利息,以本金80000元为基数,从2014年4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 三、被告***支付原告***利息,以本金80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随本清; 四、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1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30元,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86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5-28 |
发布日期 | 2020-10-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