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0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宝安支行
江苏华神电子有限公司
深圳市欧唯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欧信计算机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河南欧唯通信设备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
赣州欧唯科技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深圳市欧信计算机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欧唯科技有限公司、河南欧唯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华神电子有限公司定作款3406103.01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2227103.01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8年12月1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在被告深圳市欧信计算机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欧唯科技有限公司、河南欧唯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履行完毕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后三日内,原告江苏华神电子有限公司将2017年7月10日订单中的1179000元电路板交付被告深圳市欧信计算机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三、驳回原告江苏华神电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义务方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于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案件受理费3546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40464元,由原告江苏华神电子有限公司负担1975元,被告深圳市欧信计算机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欧唯科技有限公司、河南欧唯通信设备有限公司负担38489元。原告已预交40464元,本院退还原告38489元,被告深圳市欧信计算机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欧唯科技有限公司、河南欧唯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38489元缴纳至本院账户(户名:昆山市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帐号:32250198***869;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营业部)。拒不交纳诉讼费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帐号:10×××76。)

裁判日期 2019-07-30
发布日期 2020-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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