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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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60000元。 二、被告王拴栓支付原告***、***欠款60000元的利息,从2020年4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随本清。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74元,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087元,原告***、原告***已预交,由二原告负担437元,由被告***负担6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30 |
发布日期 | 2020-10-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