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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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西永凯六景纸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南宁市金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偿还本金12997万元及利息1663.183万元(该利息暂计算至2018年2月20日,自2018年2月21日起的利息,以12997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1%,计算至债务清偿之日止); 二、就上述第一项债权,原告南宁市金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对被告广西永凯大桥纸业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宾商抵登字[2016]17号”《动产抵押登记书》项下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广西南宁春晖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广西南宁永凯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被告***、被告***、被告崇左市永凯左江制糖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广西永凯六景纸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承担责任后,保证人可就代偿的金额向被告广西永凯六景纸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案件受理费774809元(已由原告南宁市金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本院预交),由广西永凯六景纸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广西南宁春晖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广西南宁永凯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被告***、被告***、被告崇左市永凯左江制糖有限责任公司、广西永凯大桥纸业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万象支行,账号:20×××77),逾期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18-11-26 |
发布日期 | 2019-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