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0-2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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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黔0102民再1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男,****年*月**日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桦,北京盈科(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男,****年**月**日生,苗族,住***。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8)黔0102民初9575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9年12月13日作出(2019)黔0102民申7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桦、被申请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再审认为,当事人双方对2018年6月24日出具的《收条及情况说明》载明的事实均无异议。争议的焦点是***于2015年9月18日向***转账5万元用于购买柠檬种苗共同经营,当时双方约定各自承担一半款项。本案中***主张应由***承担全部款项5万元,对此本院认为,本案是民间借贷纠纷诉讼,而***在本案中主张的应由***承担双方共同经营期间产生的5万元柠檬种苗款,属于合伙纠纷,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对该纠纷***可另案起诉解决,本案中不予处理。综上所述,***尚欠***的借款金额为124700元-80000元=44700元,原审认定借款金额69700元错误,本院予以纠正。***申请再审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请求***归还借款69700元,本院在44700元范围内予以支持。***请求***从2017年7月17日起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支付利息,因双方未约定借款利息及还款期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院对该利息请求从***起诉之日即2018年7月27日起、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本院(2018)黔0102民初9575号民事判决;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447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从2018年7月27日计算至债务清偿之日止);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41元,由***负担538元,***负担30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谢相鹏

人民陪审员孙有兰

人民陪审员赵卫华

二零二零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简溢

裁判日期 2020-07-10
发布日期 2020-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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