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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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涵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公司 江苏华金元投资有限公司 张家港诚信皮件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江苏华金元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涵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签订的《汽车销售服务合同》自2019年7月6日解除; 二、被告上海涵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江苏华金元投资有限公司购车款550万元、赔偿损失330万元并偿付相应利息(以33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7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止、以22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8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止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被告***应对被告上海涵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7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92800元,由被告上海涵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两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交纳至本院。逾期不交,本院将移交执行部门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上诉人最迟应在上述法律规定的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逾期未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11-19 |
| 发布日期 | 2020-0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