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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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贵阳英华雷克萨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瑞虹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瑞虹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09232元,利息人民币2852.79元,罚息人民币2424.91元,复利人民币196.40元,(本金、利息、罚息、复利暂计算至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罚息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89.4737%再上浮50%确定的罚息利率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复利以未还利息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89.4737%再上浮50%确定的罚息利率计算至利息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瑞虹支行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律师代理费人民币2300元。 案件受理费2640元,减半收取1320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在履行上述判决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01 |
| 发布日期 | 2020-10-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