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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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中原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江苏省矿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河南省佳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本院(2018)豫06民终1428号民事判决及淇县人民法院(2017)豫0622民初1407号民事判决; 二、江苏省矿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河南省佳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903129.65元,并自2016年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利息; 三、江苏省矿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河南省佳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质保金143848.93元,并自2017年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利息; 四、驳回河南省佳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5124元,鉴定费50000元,合计65124元,由江苏省矿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63803元,河南省佳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321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3783元,由江苏省矿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2579元,河南省佳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204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12-20 |
发布日期 | 2020-0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