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河南万洋置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河南万洋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万洋义乌国际商贸城40号楼二层内铺2-021号房屋的购房款83,585元及2017年4月4日至2019年10月21日期间的购房款利息25,549元,并自2019年10月22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10‰支付利息; 河南万洋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万洋义乌国际商贸城40号楼二层内铺2-020号房屋的购房款利息20,756.38元;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河南万洋置业有限公司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98元,减半收取计1,449元,由河南万洋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应于收到交纳上诉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交费账户:郑州市财政局收款专户;账号:92×××82;开户行:郑州银行营业部。 |
| 裁判日期 | 2019-11-14 |
| 发布日期 | 2019-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