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1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河南万洋置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河南万洋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万洋义乌国际商贸城40号楼二层内铺2-021号房屋的购房款83,585元及2017年4月4日至2019年10月21日期间的购房款利息25,549元,并自2019年10月22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10‰支付利息;

河南万洋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万洋义乌国际商贸城40号楼二层内铺2-020号房屋的购房款利息20,756.38元;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河南万洋置业有限公司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98元,减半收取计1,449元,由河南万洋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应于收到交纳上诉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交费账户:郑州市财政局收款专户;账号:92×××82;开户行:郑州银行营业部。

裁判日期 2019-11-14
发布日期 2019-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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