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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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华润雪花啤酒(江苏)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1500元; 二、驳回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本案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华润雪花啤酒(江苏)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并应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
裁判日期 | 2019-03-29 |
发布日期 | 2020-0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