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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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松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松滋金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茂隆恒融实业集团(松滋)有限公司 松滋鑫泰电子商务产业园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松滋鑫泰电子商务产业园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湖北松滋金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4903153.92元及自2018年5月21日起按月利率11.25‰计算至本息全部清偿完毕时止的利息; 二、被告松滋鑫泰电子商务产业园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湖北松滋金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本案律师代理费35万元; 三、若被告松滋鑫泰电子商务产业园管理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本判决第一、二项所确定的债务,则原告湖北松滋金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有权就鄂(2017)松滋市不动产证明第0009536号、鄂(2018)松滋市不动产证明第0002102号不动产登记证明项下的抵押物在本判决第一、二项所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四、被告茂隆恒融实业集团(松滋)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茂隆恒融实业集团(松滋)有限公司清偿债务后,有权向被告松滋鑫泰电子商务产业园管理有限公司追偿; 五、被告***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清偿债务后,有权向被告松滋鑫泰电子商务产业园管理有限公司追偿; 六、被告***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清偿债务后,有权向被告松滋鑫泰电子商务产业园管理有限公司追偿; 七、被告***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清偿债务后,有权向被告松滋鑫泰电子商务产业园管理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9189元,由被告松滋鑫泰电子商务产业园管理有限公司、茂隆恒融实业集团(松滋)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8-12-17 |
发布日期 | 2020-0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