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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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陶雪芹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付给原告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700元及截至2020年4月20日的利息3466.31元,此后的利息以未偿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标准计算至欠款本金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9元,减半收取计64.5元,由被告陶雪芹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6-29 |
发布日期 | 2020-10-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