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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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0223民初3064号 申请人: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曹运文,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申请人:***,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申请人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价值人民币1000元财产予以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所有的财产在价值人民币1000元范围内采取冻结措施。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张道海 二零二零年八月四日 |
裁判日期 | 2020-08-04 |
发布日期 | 2020-10-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