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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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峦城信用社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横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共同归还原告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400000元并支付该借款的利息(利息计算:以借款本金400000元为基数,按双方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从2016年2月5日起计算至借款本息清偿之日止,被告***已支付的76597.71元利息予以扣减); 二、为实现上述债权,原告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登记在被告***名下位于横县的房地产【土地证号为:横县国用(2004)第00000194号,房产证号为:横房权证字第××号】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原告已预交),财产保全费2520元(原告已预交),合计617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交纳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09-02 |
发布日期 | 2020-10-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