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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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市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柳城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市分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10000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市分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110000元。 三、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工费、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住宿费、交通费合计266094.74元(已扣除已赔的70000元和保险赔偿的120000元)。 四、被告***支付2300元鉴定费给原告***。 五、被告***在本案中不承担赔偿责任。 六、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976元,减半收取3988元(原告***已预交3988元),由被告***负担3480元,原告***负担508元。 上述履行义务,义务人应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在本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4-10 |
| 发布日期 | 2020-10-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