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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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金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广西三潮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 广西俊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马山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西金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当向原告广西三潮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货款636710元; 二、被告广西金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当向原告广西三潮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计算:以63671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5日起计至付清欠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付); 三、被告广西金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当赔偿原告广西三潮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律师费30000元; 四、被告广西金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当赔偿原告广西三潮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讼保全保险费3400元; 五、驳回原告广西三潮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11818元,减半收取5909元,保全申请费4770元,由被告广西金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1818元(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10-12 |
发布日期 | 2020-10-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