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安徽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 安徽省金佳医疗设备集团有限公司 安徽庐州乡国养老产业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物权保护纠纷 |
| 法院 |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安徽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庐州乡国养老产业有限责任公司房屋和顶楼楼面使用费26500元(截至2019年4月10日,之后按2210元/月的标准计算至实际返还所占用的房屋和顶楼楼面之日止); 二、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安徽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拆除其建在原告安徽庐州乡国养老产业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合肥市经开区办公楼楼顶的移动通信设备,返还其占用的该办公楼中的房间及顶楼顶面。 如果本案赔偿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2元,减半收取为231元,由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安徽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10 |
| 发布日期 | 2020-0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