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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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撤销武汉海事法院(2018)鄂72民初1289号民事判决主文; 张家港永嘉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安徽省华海航运有限公司赔偿145600元及利息(自2017年9月7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驳回安徽省华海航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0493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246.5元,由华海公司负担4046.5元,永嘉公司负担12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9126元,由华海公司负担7126元;永嘉公司负担20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07-15 |
| 发布日期 | 2020-0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