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0-2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借款250000元,并支付以借款100000元为基数从2012年3月15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和以借款150000元为基数从2015年6月2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7-27
发布日期 2020-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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