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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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借款250000元,并支付以借款100000元为基数从2012年3月15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和以借款150000元为基数从2015年6月2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27 |
发布日期 | 2020-10-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