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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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涪陵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涪陵分行截止2020年6月23日的透支借款本金15528.99元和尚欠利息439.96元;并支付以透支借款本金15528.99元为基数和以尚欠利息439.96元为基数分别从2020年6月24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和复利。 二、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涪陵分行律师费1000元。 三、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涪陵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4元,减半收取142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涪陵分行负担23元,由被告***负担119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9-29 |
发布日期 | 2020-10-26 |